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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3月10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农民工外出打工,因途中走失导致双腿致残的案件,法院认定招工方未尽到注意和保护农民工的义务,且擅自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在农民工走失后未及时寻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判决招工方赔偿民工经济损失10万元。
2006年初,辽宁省灯塔市铧子乡吴家村红砖厂法定代表人周廷相,派出女儿和女婿杨林等人到自贡招募农民工。该批民工于同年2月20日乘火车从成都至北京。当火车行至河北省内高碑店火车站停靠时,由于组织不力,导致其中一农民工罗某误认为已到终点北京西站,在忘记携带行李的情况下匆忙下车。
火车再次启动后,一同前往的农民工发现罗某走失,及时将情况报告杨林,要求其派人返回高碑店寻找罗某。杨林以种种原因为由,4天过后才派人返回高碑店找人。
由于罗某既不识字又从未出过远门,不懂得向有关机关求助和报警,加之红砖厂在向其家人预支工资时又收了他的居民身份证,罗某下车时未携带行李和现金,走失后只好过上流浪乞讨生活,在乞讨过程中导致双下肢被冻坏死,无法行走。一个月后罗某被人搭救回乡,并做了双下肢截肢手术,致终身残疾。
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红砖厂在组织招工的过程中,未尽到保护农民工的义务,且擅自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在农民工走失后未及时寻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根据其过错,一审判决被告红砖厂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