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可见,即使药品已通过药监局的审批,获得了药品生产批号,只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法院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予以受理。如法院判决侵权成立,专利权人可持判决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药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