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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22 16:00:00

      1、关于发明专利新颖性异议的提出有何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没有期限。对于授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对其的新颖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有异议的专利申请表达意见并及时提交相关背景技术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和其他证据。

     2、如何判断发明专利技术的进步性?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尤其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创造性是指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只需要满足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条件即可。在这一点上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比对实用新型的要求高的多。

    判断一项技术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即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这主要从该技术产生的有益效果来判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同时,根据审查指南还有以下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辅助性判断基准: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某个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技术难题,人们长久渴望解决,经发明者的努力,予以解决了,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