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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年费的缴纳及滞纳金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22 16:00:00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负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均应当在前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这里的年度是指专利年度,与自然年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专利年度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并且不受优先权日与授权日的影响。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含6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二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管理机构将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如专利权人仍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程序未被批准的,专利管理机构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后四个月内,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注: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的,终止日为上一年度期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