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征求意见稿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要闻动态 >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23 16:00:00

关于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1月19日,意见反馈信箱为:zhinan@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年12月19日

附: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征求意见稿)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的修改
    4.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因所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修改说明
    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有关申请人是本国人的修改,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以简化办理手续,节约审批程序。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3.1.2节的修改
    7.3.1.2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已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
    修改说明
    原指南本节中规定的“是否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并不能表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真实法律状态,如果处分决定发出后仍处于恢复期(或上诉期)内,则权属纠纷当事人仍可提出中止请求。如对已发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若处于恢复期内,权属纠纷当事人仍可提出中止请求,在此情形下,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中止请求通知书是不恰当的,因此将“是否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修改为“是否已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