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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19 16:00:00

    1、“优先权”的含义是什么?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2、如何提出优先权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什么是外国优先权?什么是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要求外国优先权有何规定?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应当互相承认其他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就申请专利而言,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一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该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其首次提出申请日期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优先权制度,该制度又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因此,可以把本国优先权作为到各缔约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