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及分类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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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及分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16 16:00:00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从事日常工作活动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必须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系。

      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种情况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对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认为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