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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防范和查处虚假民诉案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15 16:00: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据悉,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专门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浙江高院副院长徐杰介绍,截至2008年5月份,浙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遵照高院院长齐奇的多次批示精神,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这份意见,供全省法院执行。

  浙江高院《意见》指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离婚财产纠纷,资不抵债企业,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因拆迁引发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六大领域案件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现象。

  徐杰介绍说,虚假诉讼嫌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等。

  为防范虚假诉讼,浙江《意见》规定,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

  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徐杰介绍说,按照规定,今后,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人员,将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将同时建议吊销其执业执照。(记者 陈东升)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