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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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8-12-15 16:00:00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法规文号 卫监督发〔2005〕129号
    颁布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