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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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8-12-15 16:00:00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法规文号 卫监督发[2004]215号
    颁布日期 2004-07-01 生效日期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5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设立专家库。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