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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麻风腮三联疫苗接种不当致小儿双耳重聋,南京某企业医院终审被判赔20余万元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8-12-14 16:00:00

2008年1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南京某电子集团公司(医院)赔偿患儿于某(化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1049.69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原告于某,200212月生,生后听力筛查正常。20039月,原告在被告医院接种了麻风腮三联减毒活疫苗,此后逐渐出现了不会说话等表现,20046月患儿又感染了水痘。自20051月起,原告至省内外多家大医院就诊,进行了多种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聋”。

2005年7月,原告家长认为医院接种行为不符合规范并造成耳聋,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医方无医疗过失行为;二次法医司法鉴定,结论均为接种行为不符合规范,且不排除与耳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同时认为感染水痘可加重耳聋病情。

基于上述司法鉴定结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承担50%责任,并作出了南京某电子集团公司(医院)赔偿患儿于某(化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3678.35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本所何燕律师系上诉人于某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