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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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3-10-07 09:00:00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人体球蛋白是否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卫疾控函〔2003〕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体用生物制品,不包括人体球蛋白。因此,人体球蛋白的管理不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办法》。

     此复。


200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