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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3-10-07 09:00:00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人体球蛋白是否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卫疾控函〔2003〕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体用生物制品,不包括人体球蛋白。因此,人体球蛋白的管理不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办法》。
此复。
200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