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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14 16:00:00

    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弄明白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才能说明侵权物是否在这个范围之内,是否构成了侵权。要弄清楚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必须先弄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构成专利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部分:
    (1)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和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我国,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法院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依据。一旦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将进行无效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一是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二是宣告专利无效;
    三是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主要是指专利复审委认定独立权利要求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有效;或者独立权利要求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其余的从属权利要求有效。被无效掉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就进入了公有技术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如果专利权人根据专利复审委的要求,把认定有效的从属权利要求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那么这个专利还是有效的,任然可以用来对抗被控侵权人。

   另外,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以及在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是可以修改的。所以,一项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它的权利要求书可能不是一个文本,通常要有两三个文本,甚至更多。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最后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