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恢复南阳利欣药业、江西天施康的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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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恢复南阳利欣药业、江西天施康的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2-13 16:00:00

关于恢复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南阳利欣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恢复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