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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终审判失女夫妇败诉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11-13 16:00:00

来源:新华网

    备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媒体关注的我市首例“同命不同价”案,近日经市一中院二审后,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痛失爱女的何青志夫妇败诉。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的一场车祸,让在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永远失去了正在上学的14岁女儿小源。据悉,同何一起出事的,还有另外两个结伴去上学的女孩。事发后,两位城镇户口女孩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由于小源是农村户口,即便从出生起就在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其父母却只得到了9万元赔偿。

    因为户口的不同,小源的赔偿就与另两位女孩的赔偿存在如此大的差距,何青志夫妇决定讨个公道,何青志夫妇四处奔走,在市高院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同命同价”后,何青志夫妇便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车主、司机等告到了江北区法院。今年6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系自愿达成赔偿,并拿到赔偿款,法院遂驳回了何青志夫妇的诉讼。判决后,何青志夫妇不服告到市一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何青志夫妇的诉讼。昨天,何青志告诉记者,二审官司虽然输了,但他还会继续上告,让女儿“同命同价”。(重庆商报 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郁海川 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