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情况,日前发布了《2008年第二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10种因擅自篡改经审核批准的广告内容,或违法利用专家、患者、学术机构的名义做证明,或以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肆意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药品广告被列入消费警示:
1、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泌尿宁胶囊(金败毒)”。
2、重庆希尔安药业公司生产的“金蝉止痒颗粒(希尔安)”。
3、云南克雷斯天然药物制药厂生产的“恒古骨伤愈合剂(骨王)”。
4、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金诃七十味)”。
5、广药集团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活络止痛丸(骨杰康)”。
6、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厂生产的“十八味诃子丸”。
7、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二十五味珊瑚丸(瑙俐清)”。
8、内蒙古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沉香十七味丸”。
9、辽宁省鞍山德善药业公司生产的“(今古活)天麻胶囊”。
10、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公司生产的“冠心七味片”。
对上述10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移交工商机关查处外,还将对其药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湖北全省范围内销售。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药品广告宣传,应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