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上午,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作为患者代理人,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组织的沈阳姑娘孙某某与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纠纷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次鉴定系因原告不服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而提起,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经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6月22日,原告收到了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不负责任。原市、省级鉴定结论均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