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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胆囊切除术后有残余 诱发胰腺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4-16 16:00:00

    2006年4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桂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0000元。
 
[简要案情]
    1995年4月25日,原告因“胆囊炎、胆结石”住入被告处,5月6日行胆囊切除术,5月13日出院。出院后至2005年2月,原告多次以“胆源性胰腺炎、胆道感染”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05年3月10日,另两家三甲医院均确诊原告为“残余胆囊炎”。2005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2006年1月27日,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无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医方在术中保留胆囊管0.8cm 较长,但与术后多次出现的胰腺炎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选择切除原告胆囊正确,但手术操作必须遵照手术规  范,胆囊切除通常是在距胆总管0.3-0.5cm处切断胆囊管以防止术后出现胆囊残部综合征;被告在无应该在距胆总管0.8cm处切断胆囊管的情形,如组织结构变异、解剖结构不清楚时,在0.8cm处切断胆囊管的行为违反了一般医疗常规,应认定为医疗过失;不能排除“残余胆囊炎”与原告术后胆源性胰腺炎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酌定被告对胰腺炎承担50%的责任。
    据此认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