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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对术前心肌缺血未予重视 患者术后出现心肌梗塞死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4-16 16:00:00

    2006年4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453元。
 
[简要案情]
    2005年4月21日,原告之母林某因骨折而在被告处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术前4月16日心电图显示患者有无症状性心肌缺血,术后4月23日检查示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和白细胞计数等明显升高。4月24日中午,患者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转ICU救治后次日死亡。2005年7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2006年1月10日,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无违法违规行为;急性心梗是高龄、高危病人围手术期可以预见但难以防范的并发症;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术前心电图提示心肌供血不足,医方对其认识程度不够,与家属沟通欠缺。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手术诱发的急性心肌梗死,且被告救治阶段不存在过失行为,但由于手术前心电图检查表明患者已有无症状性心肌缺血的表现,而未引起被告医院的足够重视,未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心肌梗死,未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术后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监视心肌缺血的进展情况等,因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认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