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某某,男,苏州人,2002年4月生于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产科。因生产过程中医院无医师在场观察处理,人工破膜、催产素静脉滴注以及产钳使用均违反医疗常规,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后,未及时处理,致宫内缺氧加重,导致新生儿出生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后遗脑瘫及难治性癫痫。
2003年1月,原告诉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经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以及一次法医学司法鉴定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于2007年12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50.5万元的调解协议。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