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中医院赔偿原告朱先生父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5000余元,另一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赔偿250元。
2004年3月8日,原告之妻(母)因“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房纤颤、心功能ш级”住入市第一医院,并于同月12日在体外循环下行“二尖瓣人工机械瓣置换术”。术后3月25日,在患者体温仍偏高时,市第一医院即嘱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先后三次在该院门诊复诊。同年4月19日,患者转至江苏省中医院治疗,4月21日病情加重,但省中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原告只好请“120”救护车再将患者转住市第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4月30日,原告与省中医院达成一次性补偿20000元的协议。
原告后经咨询,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关,遂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京医学会于2005年4月28日出具鉴定书认为:患者的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二尖瓣球囊扩张术后诊断明确,患者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市第一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未违反治疗原则。让患者带体温出院及术后门诊复查随访过于简单为市第一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但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省中医院无法提供患者住院病历原件,致无法对其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治疗原则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省中医院未提供病历原件,致使医疗鉴定无法进行,应推定该病历对院方不利,原告关于原协议有重大误解的主张成立,协议应予以撤销,且推定省中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系本所拥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龚拥军律师,代理人的代理观点均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