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赔偿死者严某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2002年6月,患者严某某因胃癌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中被告在无指征时,超大剂量使用肿瘤辅助治疗药物“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制剂”“(商品名胞必佳),且使用方法也不符合规范。术后三年内,患者逐渐出现了直肠、膀胱等严重功能障碍。2005年10月15日,患者因严重营养不良、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而非死于原发疾病胃癌),整个病程中经过多次检查,均无胃癌转移的任何迹象。
患者死亡后,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