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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大隐静脉曲张术后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二审获赔4万余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1-17 16:00:00

    2005年1月16日,江苏仪征市马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工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终于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南京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南京中院判令被上诉人仪征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仪征医院)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另一治疗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不负赔偿责任。
    患者朱某某与仪征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仪征市人民医院承担朱某某损失部分的20%责任,并按农民标准进行计算,共计18300余元。本站在2005年7月3日对此作了报道。
    一审判决作出后,朱某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仪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上诉人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自身体质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决定性因素错误;2、被上诉人仪征医院具备行静脉结扎术的资格,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其医院的等级、地域没有关联;3、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错误,上诉人虽系农村户口,但一直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仪征医院对朱某某出现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证明,朱某某术后出现的深静脉血栓形成系静脉结扎术的并发症;其次,根据双方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仪征医院术前未明确告知朱某某术后可能出现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第三,相关的医学文献证明,静脉结扎术引发深静脉血栓形成属于可以预见的并发症,且非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第四,根据外科诊疗常规,行静脉结扎术后,应鼓励病人主动活动患肢,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但仪征医院在相关医嘱中无记载,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该注意义务;第五,根据药物氨甲环酸的使用说明,该药有止血作用,用量过大可促进血栓形成,对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应当慎用,仪征医院给朱某某术后连续六天使用该药,未尽到职业要求的谨慎注意义务;第六,仪征医院对朱某某出现的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症状认识不足,未及时作出诊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因此,朱某某出现的深静脉血栓形成损害后果与仪征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仪征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考虑到仪征医院系二级医院,虽然具有行静脉结扎术的资格,但其医疗水平受到技术设施的制约,因此,应当减轻仪征医院的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认定仪征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偏低,以仪征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同时,南京中院认定,朱某某系仪征市马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编职工,档案工资每月计1466元,原审法院认定朱某某系农民欠妥,应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额。
    因此,南京中院作出如上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