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案件时讯:使用激素血糖监控不力,医院承担赔偿责任_建康纪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 建康纪事 > 正文

本所案件时讯:使用激素血糖监控不力,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12-14 16:00:00

    2005年12月1日,原告闫某某等6人与被告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原告之母李某因硬化性胆囊炎而于2003年11月1日住入被告外科病房,入院后被告采取了激素抗炎、营养、保肝、退黄等治疗,后出现严重肺部真菌感染及糖尿病,2003年12月13日患者因严重肺部感染而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原则,不顾患者76岁高龄,持续大量使用激素,但对激素使用的并发症血糖升高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血糖,导致严重霉菌性肺炎的发生,最终患者因肺部严重霉菌感染而死亡。
    2004年4月30日,南京医学会对此医疗争议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报告认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霉菌性肺炎属于治疗的并发症,并发症发生后医方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医方在患者出现高糖血症后认识和处理重视不够,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与患方沟通不够,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也于2005年6月9日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对患者“采用激素治疗过程中在血糖的控制上存在不足”,并认为与肺部霉菌感染有关。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主任律师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