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代理的扬州驻德留学生庞某某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5月20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庞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9263.16元。本站曾于2005年5月20日以《状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驻德留学生一审获赔49万元》作过报道。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而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王金宝律师继续作为庞某某的二审委托代理人。
2005年12月19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北人民医院赔偿庞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4263.16元。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6170元,庞某某负担6170元,苏北人民医院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0元,双方各负担9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