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案件时讯:医疗事故无法认定 医院赔偿12万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12-19 16:00:00
2005年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南京市中医院赔偿原告邹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
2004年10月,患者邹某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到被告处作介入手术,术后出现右侧下肢神经损害,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患者委托我所龚拥军、何燕律师以医疗损害赔偿将医院诉至法院。
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可行,符合治疗原则,发生的损害后果属手术并发症,由于无手术经过详细记录,故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代理律师认为,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得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