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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未经同意强磨原告15颗牙,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遭致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19 16:00:00

200848,原告韩某某收到了南京医学会就其与被告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案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34岁的韩某某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略大,一直有修形美容之心。20074,原告受被告医院广告吸引,和母亲来该院咨询。接诊医生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鼓动原告上下排牙齿一齐做。在被告医生一再劝说下,原告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牙齿。术中手术医生未经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原告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当时就有5颗牙齿漏髓,麻醉过后,原告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原告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15颗牙齿不得不全部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只能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9,原告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08225,受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得出了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建议患者行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学学士、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