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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脑出血救治不力致患者死亡 医院赔偿近8万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8-13 16:00:00

200661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脑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某等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594元。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简要案情]

    原告之母钱某某因复发性抑郁症2005614入住被告医学心理科病房。入院后,被告给予抗抑郁等治疗,病情平稳。740,患者摔倒在厕所门口,左眼角有2cm 皮肤裂伤,出血不止。被告在采取止血措施后要求患者家属带其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急诊眼科处理。140分,面部伤口经清创缝合且包扎后,患者返回病房。645分,护士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急嘱神经科医生前来会诊,并于810分急行头颅CT检查,见左大脑半球大面积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同时伴有脑干出血,转入ICU抢救时,患者已出现脑疝征象。91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原告认为,当患者颅脑遭受创伤并有外伤性表现时,被告未及时行头颅CT检查以明确或排除是否有急性脑出血症状出现,在其后阶段也未按照医嘱履行一级护理的义务,未密切观察患者是否有相应的阳性体征出现,上述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脑出血丧失了抢救时机不治而亡,遂于2005818将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2006216,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认为患者脑出血可能与颅脑创伤、长期高血压和高龄等因素有关,其死亡主要系病情严重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患者摔倒受伤后,医方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也未做相关检查和必要的处置,存在明显不足,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纠纷已经过南京医学会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是由于被告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赔偿;

2、关于患者脑出血的原因,南京市医学会分析认为与颅脑损伤以及患者高血压、高龄等因素有关,但是无法确定是其中的某一种原因或几种原因导致脑出血,故不能排除颅脑损伤导致出血的可能性。但是无论是高血压等疾病引发脑出血,还是颅脑损伤导致脑出血,被告都应当履行医生的高度注意义务,及时观察患者病情、积极治疗。但是被告判断病情没有充分重视患者的既往病史,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被告的救治行为明显延迟;

3、脑出血常起病急骤,病情发展迅速,是死亡率和致残率很高的一种疾病。其治疗方法可以选择脱水治疗,也可以病情需要时手术治疗,但是脑干出血的预后较差。本案患者病情发展迅猛与高龄、大面积散在性出血等因素相关,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被告延迟治疗导致患者丧失了手术治疗的可能性,对患者病情的恶化以至于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医生要求陪护患者,对患者摔倒造成损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根据病历记载,医生要求患者家属陪护的目的是防止患者因消极念头而发生安全问题,但是本案并未发生此类安全问题,被告据此要求原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5、综上,考虑到患者本身病情较重,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5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