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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准变性人”高婷婷二审胜诉,获赔5万元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5-05-17 16:00:00

    本所王金宝、何燕律师代理的山东“准变性人”高婷婷诉南京东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南京东方医院给付高婷婷因未完成的实质性变性手术项目而致的损失5万元。本所的全部上诉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