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8日,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南京市儿童医院与10个月大的安徽含山县幼儿王某某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认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首诊时未重视患儿既往肠套叠病史,体检及实验室检查不全面,病情观察不细致,未及时请外科会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
在明确诊断后,医方采取的手术治疗、麻醉方式及麻醉用药符合诊疗常规;但术前准备不够充分,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够得力,术后运送回病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测。
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儿自身病情对目前后果有一定影响。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及本所张新苗律师是王某某的鉴定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