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南京患者金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达成调解协议,鼓楼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
[简要案情]
2002年7月24日,金某某因“头痛伴呕吐3小时”入住南京市鼓楼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III级”,鼓楼医院给予脱水、止血、镇静等治疗后,病情好转。同年8月26日,鼓楼医院对金某某行脑血管造影检查术,明确诊断为“左前交通动脉瘤”。同年8月29日,鼓楼医院对金某某行左前交通动脉瘤GDC栓塞术。术后,金某某出现失语伴右侧肢体无力,被诊断为“脑梗塞”。
为此,金某某对鼓楼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并于2003年8月27日将鼓楼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一审诉讼期间,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和江苏省医学会分别对本案作出过“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且明确认定医院无任何过失、过错行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2004年10月8日驳回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再次要求重新委托进行异地司法鉴定。2006年9月6日,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依据送鉴材料记载,在对金某某的诊疗过程中,鼓楼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能排除该行为与延误金某某脑梗塞治疗导致损失结果扩大之间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为金某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