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郭某某(女,学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383.4元。
简要案情
2004年9月4日,原告郭某某因发热、双下肢散在紫斑、血小板减低等症而至被告血液科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嘱进行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相关检查。十天后,原告将取到的一张化验单交与被告专家,根据化验结果,该位医生诊断为“Evans综合征”,并根据患者病情反复发作以及大剂量激素不能控制,建议外科脾脏行切除。11月10日原告住入外科病房,5日后行脾切除术。2004年12月31日,原告在南京军区总医院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目前仍在进行相关治疗。
争议焦点
原告家长经查询得知,被告门诊漏发了SLE的另两份检查报告单,而这两份报告单清楚地显示患者当初即能被确诊为SLE,但被告医生在建议切脾之前并未看到这两张化验单,也未查看之前有无作过该两项检查,外科医生在切脾之前也未进一步判断有无脾脏切除的适应症,脾切除不是治疗SLE的常规方法。
原告认为,被告门诊漏发重要的阳性检查报告单,事后也未告知有重要的阳性检查结果,血液科医生在排除SLE之前未尽注意义务,普外科医生在切脾之前未进一步判断有无切脾适应症,以上医疗过错行为最终导致脾脏被误切,故将被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1万余元。
鉴定结论
本案起诉前,受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已对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手术切脾没有禁忌证,治疗符合原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原告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判决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门诊取化验单时,被告未仔细核对病历,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血液科医生在接诊时,未复习既往病史,未发现SLE的检查要求,未能及时诊断为SLE存在过失;外科进行脾切除术时,未最终判断有无脾切除适应证,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根据患者的病情,不能完全肯定如果被告及时诊断为SLE,原告的脾脏就肯定不需要切除,因此被告不应对脾切除承担全部责任。
综合以上认定,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0%责任,并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