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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儿子白血病化疗后感染死亡,方先生一审获赔74000余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06-27 16:00:00

    2005年6月2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二附院)赔偿原告方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529.15元。
    原告方先生之子,时年14岁,因“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于2003年7月18日入住被告南医二附院化疗,7月31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出现急性胰腺炎症状,于8月5日再次入住被告处,经查并发肺部感染。患儿于8月15日转入ICU治疗无效,当日14时死亡。
    本案经南京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事法学学士、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辉参加了省级鉴定会,该鉴定书指出了医院存在的部分不足之处。
    作为原告方先生夫妇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律师提出的被告存在使用化疗药物前未将会导致急性胰腺炎并发症向患儿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在化疗后观察不力,延误治疗,在患儿末次入院后抗感染措施不当,直接导致患儿死于严重混合感染一系列过错的意见被法院采纳。经权衡患儿原发性的白血病因素与被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占比重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本案被告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