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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1-29 16:00:00
某女,25岁,因“晚期先兆流产、妊娠合并甲亢”而于2006年5月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当晚11时许, 患者出现烦躁、缺氧等甲亢危象表现,但院方未引起重视,未予及时诊断及治疗。次日凌晨3时许,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虽心肺复苏成功,但终成植物生存状态。
2006年11月,患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经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后,医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于2008年1月达成了一次性补偿65万元的调解协议。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以及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