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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延误心脏病术后并发脑栓塞的诊治,医院赔偿患者近6万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3-26 16:00:00

2007年3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鼓楼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759.52元。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因“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关闭不全、左房血栓”于2005年11月23日到被告医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11月28日上午在全麻下行“二尖瓣替换+左房血栓清除术”,术后并发脑血栓,治疗后留有后遗症,后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1、被告手术中操作失误,对原告血栓未清除干净;2、被告未尽观察注意义务,直到29日下午才发现原告的脑栓塞病情,延误了治疗。

被告辩称:手术是有风险的,术前已告知有栓塞的风险,术中已尽所能清除了很多血栓;脑栓塞是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术后被告已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原告的病情已有了好转。

【鉴定结论】

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分析意见:

1、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术式选择及操作规范,治疗符合原则。治疗无过失行为。术后发生的脑栓塞是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无法预料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医方在患者出现脑栓塞并发症时病程记录不够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及时,但此缺点不影响患者的治疗及预后。

【法院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彻底清除左心房血栓;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偏瘫,未能及时诊断原告的脑栓塞,未能及时进行积极的治疗;及时的治疗有可能使患者不致发生后遗症,但也不能完全避免或减轻后遗症的发生。据此认定,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偏瘫后果承担30%的责任。

 

    副主医师、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是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