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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八一上班,本所律师热议“昆明老虎伤人事件”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7-02-24 16:00:00

    正月初八上班伊始,本所全体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齐聚会议室,热烈议论起近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昆明老虎伤人事件”,并一致认为,对于本起驯养动物致人死亡的悲剧,动物园方未尽到任何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女孩本人以及其家长并无任何过错,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律师们对于不少网友认为家长未尽监护责任,也应分担部分责任的看法不能认同。

附:

关于昆明圆通山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评析

 

建康律师事务所全体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日前,网上一则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农历的正月初五, 6岁女孩瑞欣随母亲,以及叔叔、阿姨、两个堂姐一起到昆明圆通山动物园游玩,并观看动物表演。小瑞欣在园方安排下与老虎合影时,被兽性大发的老虎咬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有网友认为,这出惨剧是由于公园拜金思想酿成的,动物园管理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小瑞欣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最终酿成悲剧,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月初八上班第一天,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全体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针对这起网上热议的动物伤人新闻也展开了讨论,并对该起事件从法律责任上作出了如下简要评析: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这属于一起典型的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例,它与一般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上是不同的。一般侵权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侵权人即要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还需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根据该条之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只能是其能证明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予以免责。

 

二、游人使用闪光灯与老虎合影行为并无过错

本案中,老虎之所以伤人,是因为受到了游人照相机闪光灯的剌激。那小瑞欣的家人在给小瑞欣与老虎合影时是想故意激怒老虎吗?显然不是。事实上是动物园管理方出于盈利目的,允许游人付费后自带相机与老虎合影,但是动物园管理方并没有禁止游人使用闪光灯或告知游人使用闪光灯有可能会激怒老虎,而游人也完全有理由信赖动物园管理方使用闪光灯与老虎合影是安全的。最终,老虎在闪光灯的频繁刺激下露出了其兽中之王的本性。所以,本起悲剧事件中游人使用闪光灯的行为并无过错。

 

三、小瑞欣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起悲剧事件中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

一些网友认为小瑞欣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我们律师也有不同看法。因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它区别于一般侵权案件就在于它们的归责原则不同。立法者之所以要将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定为无过错原则,就是要加重那些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促使这些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安全。如果要小瑞欣的父母在这起悲剧中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无形中就减轻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这显然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

 

综上所述,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全体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认为,昆明圆通山动物园管理方在这起动物伤人悲剧事件中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受害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