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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大隐静脉曲张术后并发深静脉血栓形成,朱先生一审获赔18300余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07-02 16:00:00

    2005年6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仪征市人民医院赔偿仪征市马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工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337.19元,本案另一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朱某某因左大隐静脉曲张而于2003年7月18日在被告仪征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被告一直嘱患者卧床休息,且连续6天使用了具有凝血作用的药物氨甲环酸。8月1日患者出院,8月4日因出现左下肢肿胀、疼痛再次入院,诊为“外科感染”并治疗。三天后,仪征医院考虑到有深静脉血栓形成可能,送患者至外院行超声多普勒检查,确诊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因考虑到为陈旧性血栓,该院行了抗凝治疗。8月12日,患者入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8月14日行静脉滤器植入术,但因血栓形成时间较长,已无法治愈。现患者一直口服抗凝药物,并定期检查。
    朱某某认为,仪征医院延误了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治,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人民医院消极应付,未采取积极的手术治疗,也应有相应责任,遂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和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龚拥军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将两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两位代理人的以下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1、患者深静脉血栓形成与仪征医院的医疗行为密切相关,且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2、仪征医院对大隐静脉术后可并发深静脉血栓形成认识不足;3、仪征医院术后未采取措施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未依照常规嘱患者早日下床活动,连续6天使用氨甲环酸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