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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手术误伤髂外静脉,一审赔偿10万余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5-07-17 16:00:00

    2005年7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常州中医院赔偿原告、常州市民冯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470.24 元,另一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常州退休教师冯女士2003年11月20日因不慎摔倒,到常州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同月22日行“闭合复位中空钉内固定术”,术中导针进入腹腔致髂外静脉破裂。术后冯女士出现右下肢血液循环受阻、右下肢肿胀等症,2004年6月29日被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深V.血栓后综合症”,并提供弹力袜进行治疗。虽经治疗但疗效不佳,原告症状持续至今。
    冯女士认为,被告常州中医院在手术中未尽注意义务,误伤髂外静脉,并导致出现“右下肢深V.血栓后综合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江苏省人民医院提供弹力袜不合适,影响疗效。因此,冯女士遂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作为代理人,将江苏省人民医院和常州市中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两位代理律师在细致分析案情后认为,被告常州中医院在为冯女士行“闭合复位中空钉内固定术”中伤及髂外静脉,并非是由于冯女士存在病理因素或解剖结构异常而难以避免,故常州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冯女士在髂外静脉结扎后,发生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后综合症,右下肢肿胀,该损害后果与常州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常州中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采纳了两位代理人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