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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5-02-03 16:00:00
2004年10月20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所王金宝律师代理的魏某某诉南京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166.8万余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2005年2月3日,原告家属给王金宝律师送来锦旗一面,称王律师为“患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专家型律师的杰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