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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未尽胎心监测及发现胎儿宫内窘迫义务致新生儿脑瘫,南京浦口区某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3 16:00:00

2008415,受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南京市浦口区惠民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患儿梁某某于2005129日出生于被告处,生后Apgar评分1分钟4分,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00612月被确诊为脑瘫。原告认为医院存在产程处理严重不当,与最终的脑瘫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是原告的诉讼以及医疗鉴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