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2日,连云港市赣榆县花季少女孙某收到了其与被告赣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5341.95元。
[简要案情]
孙某于2004年9月2日因“车祸致右髋部外伤半小时”至被告医院治疗,被告予以清创缝合探查。几天后原告右下肢皮肤出现死斑,右足背动脉搏动触摸不清,被告未予相应治疗。9月27日,原告转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被诊断“右下肢血管损伤及栓塞”,但因缺血时间过长,故只好行右下肢近段截肢术。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五级伤残,需终身配装假肢。
[判决依据]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右下肢原发性损伤较重,但被告医院对其缺血患肢的处理存在过错,对其右下肢截肢有较大影响,其责任程度为50%,并作出如上判决。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是孙某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