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费用42万元。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7日,原告之子陈某某,因“间断性呕吐一周伴轻咳”入住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患儿的神经系统严重损害,全身瘫痪,后虽经脑科医院、紫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多方治疗无效。8月9日在军区总院去世。
【鉴定结论】
2004年11月14日,南京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为:
1、患儿桥脑中央髓鞘溶解症的临床诊断成立。
2、医方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1)对病重患儿未及时检查血电解质;(2)在发现血钠重度异常时未及时复查与处理;(3)对病情观察欠仔细。
3、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桥脑中央髓鞘溶解症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
4、根据患儿出院的神经损害状态,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副主任医师、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是本案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