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市秦淮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084.33元。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9日,原告因“月经量过多九月,发现‘子宫肌瘤’八天”在被告妇科行“全子宫切除术”。术后出现阴道流水七个月,被告未能明确原因,2005年8月5日原告在南京鼓楼医院被确诊为“输尿管阴道瘘”,原因系被告手术中不当结扎右输尿管,输尿管坏死所致。8月13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行“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12月6日会诊考虑再植手术成功,恢复良好。12月26日南京军区总院核医学报告:右肾体积缩小、功能受损,左肾代偿性增大、功能代偿。
【医疗鉴定】
2006年5月10日,受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输尿管阴道瘘认识不足,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司法鉴定】
由于原告再植术后有肾功能受损,应当构成残疾,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够恰当,如不予纠正,原告将无法获得残疾赔偿金,显然对患者是不公平的。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重新委托法医进行伤残评定。
2006年11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患者‘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构成九级伤残。
副主任医师、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是本案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