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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件时讯:输血后感染丙肝,王女士一审获赔56000余元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5-05-26 16:00:00

    2005年5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45696.36元、营养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6776.36元,并明确今后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与被告协商或诉讼。
    原告王女士,女,60岁,退休干部,系因“慢性胆囊炎”于1993年3月22日在南京市第一医院所属的原南京雨花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输血400ml,同年4月30日原告出院。出院前的4月7日,被告为原告行抗HCV检查,但漏检,4月26日被告再次送检,5月5日报告为“抗HCV阳性”,此时患者已出院,但被告一直未将该结果告知原告。2000年9月和2003年6月,原告两次自行经检验患有丙肝。2003年7月2日,原告至被告处复印病历,得知出院时已患有丙肝。此后原告一直在南京市第二医院进行抗丙肝治疗。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王金宝律师和殷建新律师是原告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提出的被告存在未保障原告的用血安全致使其患上丙肝,以及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告未及时告知导致其未能及时治疗的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