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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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1 16:00:00

国药监械[2002]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

    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二、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液体回收仪(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大体标本取材台、组织盒书写仪、自动磨刀机、尸解台、漂片仪、烘片仪。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