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盖片机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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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盖片机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1 16:00:00

国药监械[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产品由于预期目的、功能及用途等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一、自动盖片机:用于将极薄的盖玻片封盖在承载染色组织切片的玻片上。

    二、体外用碎骨机:用于在骨科手术中,将人体的组织或碎骨进行粉碎。

    三、磨片机:用于眼镜店或眼镜工厂打磨镜片。

    四、电脑查片仪:用于对各种镜片度数进行精确、快速检测,并对累进焦点和多焦点镜片进行测量图形显示。

    五、光谱透过率测量仪:用于对太阳镜进行紫外线透过率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