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胸腔引流调节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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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胸腔引流调节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1 16:00:00

国食药监械[2004]385号

对胸腔引流调节器等的分类作如下界定: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胸腔引流调节器、胶囊型药品口服吸入器。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J型导尿管、白内障超声乳化系统用负压导管、人体酸碱仪、医用空气净化系统、腰部保健带、排卵检测试纸。
  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低功率超声肿瘤治疗仪、生物安全柜。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美容除皱仪、氧气稳定箱、电动升降吊塔、隐形眼镜清洗器、多功能胎教仪。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