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申请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笔者认为,由于申请人非法取得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发布的相应保健食品广告,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因此申请人不会受到“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即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布该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理,更不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