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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0 16:00:00
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人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二、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四、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