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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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10-23 16:00:00

国食药监注函[2008]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试行标准有关事宜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08〕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局颁布的药品注册标准,药品试行标准属于药品注册标准,也是国家标准,其收载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试行标准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企业在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期间,应当按照试行标准进行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